各有關醫療機構:
目前,一些醫療機構為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相互間開辦了多種形式的協作辦醫。為鼓勵協作辦醫,規范醫療機構協作辦醫服務收費行為,凡是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協作辦醫醫療機構執行以下收費規定。
一、病房床位費、等級醫院床位費、取暖費、住院診療費、等級醫院護理費按患者所住醫院的標準計收。
二、門診診療費、手術費按出診和手術主刀醫務人員所屬醫院的等級計收。
三、其他醫療服務收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四、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執行協作辦醫的收費政策。
五、協作辦醫的醫療機構應按上述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月一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