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高校:
為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學生公寓,解決高校擴招后學生住宿困難問題,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北京市調整高等學校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發改價格[2003]21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新學年起,對北京地區經市教委認定的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高校校外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區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高校校外學生公寓(不含大運村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500元。各學校可根據住宿條件將住宿費標準適當下浮,幅度不限。
學校收取住宿費后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對學生寒暑假期間住宿不得另外收費。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應由學生自主采購。
二、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提前預收。住宿費收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校外學生公寓住宿費應納入學校收費管理,屬行政事業收費。各學校需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及管理的通知》(京價(收)字[1999]014號)規定,填寫《北京地區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審批表》,報市教委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方可收費。收費收入應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學校綜合財務預算。
今后新增校外學生公寓的收費標準,須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另行審批。
四、各學校要做好校外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并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新的高校校外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應寫在招生簡章中,向學生及家長公示。
五、各學校要妥善處理好學生入住等有關問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可適當減收住宿費或采取其他調配住宿的辦法,以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中斷學業。
六、各學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新學年起執行。
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