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計委,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在辦理開工證、供源部門在辦理報裝接用手續時,要審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繳納情況,凡未按規定繳費的,應責令其補繳,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二、已批準緩交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四源”費的建設項目,在緩交期滿后,按原批準緩交時核定的數額追繳。
三、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城市建設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住房建設,簡化并規范有關建設費的征收手續,合并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實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地價款中含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之外,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標準: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基數,以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建筑面積)為準。
(二)城近郊區(包括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內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規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遠郊區縣征收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并報市物價局審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區和第四條規定的征收標準。
征收標準定期調整,由市計委、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下列城近郊區內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設施。不包括主管部門辦公、生活及其它建設項目。
(二)學校的教學設施。包括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教工單宿、會堂、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學教師宿舍。包括職業高中,不包括中專、中技。
(四)污染治理、環境保護設施。包括廢(污)水、廢氣、粉(煙)塵、噪音、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水源保護、環保監測等環境保護設施。
(五)看守所、收審所、勞教所、監舍。
(六)火葬場、骨灰堂、殯儀館。
(七)軍隊的戰士營房,單身干部宿舍,各類陣地、機場、靶場、訓練及通信設施,作戰指揮用房,軍需、軍械的儲備、修理用房。
(八)國家批準的軍工專項工程。
(九)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單項零星建設項目。
(十)工業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規定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但不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減、免、緩:
(一)凡屬征收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原則上均不減、免、緩。
(二)市政府現有文件規定減、免、緩的建設項目,經市計委審核重新確認后,繼續執行。其中危舊房改造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第三條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現有的優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況需減、免、緩的建設項目,按京政發[2001]25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需要辦理計劃轉正手續的非工業技術更新改造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計劃轉正時,應一次繳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工業技術更新改造項目和不需要辦理計劃轉正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一次繳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具體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辦理計劃轉正手續的非工業技術更新改造建設項目,計劃轉正審批單位按規定核定繳納數額并開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工業技術更新改造項目和不需要辦理計劃轉正手續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部門按規定核定繳納數額并開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由市計委統一印制,一式三聯:開具單位和建設單位各存一聯,另一聯作為辦理計劃轉正的憑證。
(二)按照計劃轉正審批權限,分別由以下部門核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納數額:中央及軍隊在京建設項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設項目,由市計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調整建設項目計劃轉正審批權限,征收程序隨之進行調整。
(三)建設單位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款通知單”,填寫《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代支票),到本單位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其中,城近郊區內的建設項目,繳入市財政局專戶;遠郊區縣內的建設項目,繳入各自區縣財政專戶。
(四)建設單位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通知單”和銀行簽章的《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第一聯,辦理計劃轉正手續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
(五)各供源單位在辦理接用手續時,審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款通知單”和《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存入財政專戶,由計劃部門安排,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留給遠郊區縣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由區縣計劃部門安排,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凡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項目,經批準轉為房地產開發或其它經營性建設項目,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必須按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全額評估審定地價款,不能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同于地價款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已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按照《關于“四源”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抵扣綜合地價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計投資字[2001]276號)有關規定抵扣地價款。
第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政發[1997]36號)、《關于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86]131號)、《關于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京政發[1986]155號)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計基字[1998]127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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