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計委(計經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140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的通知》(計稽察[1999]404號)精神,為加強對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監督,進一步強化稽察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避免項目建設中的各種損失和浪費,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監督,進一步強化稽察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避免項目建設中的各種損失和浪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財政預算內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社會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養路費等專項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中央補助投資、境外贈款和由計劃、財政部門承諾還款的國內外借款等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本市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按本辦法要求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受理單位為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具體工作由市計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承擔。市計委或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區縣計委(計經委)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和處理。
各有關部門、各區縣計委(計經委)要積極配合和支持該項工作。
第五條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級政府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及其成員,以及相關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咨詢、監理、招投標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計劃、實施、管理等過程中,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者,均可以被舉報(以下統稱被舉報人):
(一)項目立項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產業、環保、規劃等政策法規,依據不充分或有意欺騙;
(二)項目建設違反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審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市計委等部門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以及違反規定向建設項目亂收費;
(五)涉外項目合同條款違反利益均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六)不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招投標不規范,存在行賄受賄、轉包或違規分包等問題;
(七)項目建設中在產品、服務質量及取費方面有著較大問題,給項目質量帶來損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資金損失浪費;
(八)項目概算、預算、決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費科目,重復取費或提高取費標準;
(十)對項目重大質量事故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
(十一)濫用職權或越權干擾項目的實施,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
(十二)其他對政府資金安全、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有危害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方便群眾、保護群眾,維護國家利益,依法秉公辦事,實事求是,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舉報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電子郵件)、傳真、面談、電話或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舉報受理單位進行舉報。
第八條 以面談方式舉報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時間內,在受理舉報的辦公室進行。以其他方式舉報的,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
第九條 舉報聯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南大街丁2號,市計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郵編:100031。
第十條 舉報內容應盡可能滿足以下條件:
(一)提供被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職務、單位名稱和該單位直接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的準確名稱;
(二)描述基本事實、現狀及已經或將要發生的危害;
(三)有效線索或證據;
(四)盡可能定量描述;
(五)書面舉報字跡要清楚。
第十一條 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或回復意見。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住址的舉報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二條 市計委稽察辦設置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在接到舉報材料后,要及時拆閱、登記,不得丟棄、泄密或擱置拖延。
第十四條 面談舉報,受理舉報工作人員要認真傾聽、詢問和做書面記錄。面談記錄要向舉報人宣讀或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后,可以請舉報人簽字。征得舉報人同意可以錄音。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或詢問。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后,稽察辦對所舉報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和調查,根據問題所涉及的部門和復雜程度,組織調查、核實,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計委領導審定下達。
第十六條 稽察辦對處理結果進行登記,填寫《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案件報告表》,立案歸檔。
第十七條 稽察辦對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跟蹤了解,直至問題完全解決,并回復有署名的舉報人。
四、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受理舉報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員和單位;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
五、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除征得舉報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對自己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如果經核實屬有意誣告、誹謗被舉報人,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和報復舉報人,違者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或不公正履行職責的受理舉報工作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