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
現將《國家計委關于印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檢[2001]1710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做如下補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規定》中第七條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二、《規定》中第九條當事人對價格主管部門做出的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決定不服的,應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計委關于印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規定》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