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衛生局、有關醫療機構:
為減輕血液透析患者醫藥費用負擔,促進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印發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計價格[2000]962號),經研究決定,對本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透析實行政府指導價?,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血液透析指導價格的基準價為每人次420元,上下浮動幅度各為15%。各醫療機構在確保血液透析質量的前提下,可在規定浮動幅度范圍內,根據本單位透析成本和醫療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本單位的實際血液透析價格。
二、血液透析價格包含血液透析的全部費用。藥費(肝素、生理鹽水、透析液)、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針等材料費均不得另外加收。
三、《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中(編碼:W0222000001)血液透析項目和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四、各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北京市血液透析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加強血液透析質量管理,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和準入制度,對透析器等耗材進行招標采購,降低材料費用,為患者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0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