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計(經)委、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聯,市政府各委、辦、局和直屬機構的人事、勞動、計財部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號令頒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以下簡稱《就業辦法》),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就業辦法》是我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一個重要文件,政策性很強,涉及到各部門和單位,是市政府落實國家殘疾人保障法的重要體現,也是市政府解決殘疾人就業的重大舉措。其實質是改善殘疾人就業狀況,解決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各部門和各單位都應按《就業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二、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從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的待業殘疾人中招收,并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試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勞動監察工作,由勞動行政和人事部門依法執行。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要按照差額人數向殘疾人勞動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單位應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職工差額,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是體現社會公平和應盡的義務。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和私營、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農村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企業單位,都必須依照統計法規定,認真填報市統計局批準市殘聯制發的《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和《北京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情況表》。
各單位填寫《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要按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規定的時間報送;《北京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情況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以確定各單位是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其數額,區、縣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以此向有關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五、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六、單位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以后,7日內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區、縣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對其按欠交金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對逾期30天仍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追究其單位領導的責任。
七、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需要緩繳或減免的,須憑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年度財務收支狀況證明或決算報表,向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區縣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批準。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