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確立收養關系和解除收養關系,均須向民政部門登記,并繳納登記費。現就登記收費規定如下:
一、收養登記費
(-)收養申請手續費(每件)
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臺灣居民、華僑、下同) 二十元(人民幣,下同)
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下同) 五十元
(二)收養證工本費(每件)
中國公民 十元
外國人 二十元
(三)收養登記調查費(每件)
中國公民 二百二十元
外國人 七百五十元
(四)解除收養關系登記兼(每件) 一百元
(五)公告費
經收養人要求登報查找被領養人生父母的公告費,由收養人按實繳納。
以上各項對外國人的收費,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收取外匯。
二、收養登記收費應用于收養登記調查、郵電、材料審查、聘用律師、翻譯專業人員、業務培訓。檔案管理等與登記工作有關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執行。
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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