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如何認定?
所謂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就是非自愿失業。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認定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是如何被廢除的。在我國,廢除勞動合同一般分為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