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機構對疑點數據進行核查,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停止發放。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但未主動停領的;
(二)發現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五)已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確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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