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的收繳程序
1、按照已審定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企業于每月5日前 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2、每月10日前,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收繳月報表》 審核匯總后,同軟盤一并報市社保中心。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 期)的方式,進行結算。征繳企業的工傷保險費。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帳戶中收繳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7日轉入市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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