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持續強化社會監督作用,共同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22號)。按照國家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有關工作,特制定《北京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目標
適應醫保基金監管新形勢,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保基金的監管,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三、舉報渠道
近年來,為方便群眾舉報,堅持暢通舉報渠道,舉報人可登錄我局門戶網站或撥打各級醫保部門公布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四、涉及范圍
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單位、醫保經辦機構、參保人、舉報人
五、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規定了舉報獎勵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獎勵原則、獎勵情形、獎勵標準、獎勵發放、領取、兌付、收回等有關內容,共十七條。
(一)擴大舉報獎勵范圍,把針對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舉報納入獎勵范圍。
(二)進一步明確獎勵舉報人的具體條件和不予獎勵的具體情形。
(三)提高舉報獎勵標準,將舉報最高獎勵標準提高至20萬元,最低獎勵標準提高至500元。
(四)明確舉報獎勵發放、領取、收回等有關規定。舉報獎勵由處理舉報的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2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
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六、執行時間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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