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應當由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具體由市(便)民服務中心辦理。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填寫《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登記表、聲明書、授權書》(附件1),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授權醫保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進行核查。同時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成員的以下相關材料:
1.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登記表、聲明書、授權書》;
3.年度收入情況說明及相關財產說明;
4.參加商業保險的,需要提供商業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費用結算分割單;
5.對于參加外埠基本醫療保險及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因特殊原因未能實時結算的本市戶籍人員,仍需提交相關醫療費用票據;
6.醫保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審查
1.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受理,可委托市(便)民服務中心承擔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事務性工作,受理工作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1)市(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將申請家庭的信息錄入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業務基礎子系統,通過醫保信息平臺核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醫療補助報銷情況和個人累計醫療費用負擔情況。
(2)市(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對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指導申請家庭填寫《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表》(附件2),開展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的核查。材料不齊備的,市(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填寫《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3)書面告知申請家庭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3)申請家庭成員存在意外傷害附加保險或商業保險報銷的,需要提供分割單或理賠單,不存在意外傷害附加保險或商業保險報銷的,本人應做出書面承諾。
2.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申請,開展居民經濟狀況調查。
(1)市(便)民服務中心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可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2)鄉鎮、街道中承擔民生保障工作等部門,應根據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綜合情況與申請材料進行比對。對符合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規定的,市(便)民服務中心填寫《區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審批表》(附件4),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醫保中心審核。
(3)對于比對結果不符合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條件的,鄉鎮、街道中承擔民生保障工作等部門應下發《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附件5)。申請人對告知書存在異議的,應自收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說明情況。
(三)審核
區醫保中心負責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依照核查報告及收支、財產等相關材料,對市(便)民服務中心提出的擬救助金額材料進行復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四)審批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審批,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將擬批準給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況及救助金額等信息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由市(便)民服務中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醫療保障局應當在《區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救助意見,并完成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業務基礎子系統網上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區醫療保障局做出不予批準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由市(便)民服務中心送達《區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不予批準決定書》(附件6),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便)民服務中心應在審批工作結束后將相關材料按規定做好存檔。
(五)資金發放
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區醫保中心根據區醫療保障局審批結果按照相關程序發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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