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轉學條件的依據是什么?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二、跨省轉學為什么需要提交規定的材料?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三、北京地區高校間轉學的備案依據和程序是什么?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二)程序如下: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生申請北京地區高校間轉學的,轉入學校應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將《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報市教委備案。
四、跨省轉學為什么要市教委確認?程序是什么?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二)確認程序如下:
1.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
2. 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3.市教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跨省轉學確認工作。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轉學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三環南路1號),中心工作人員對轉學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轉學材料受理通知書。
4.市教委于當年的7月和第二年1月在網站(www.bjedu.gov.cn)對轉學事項和有關材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教委學生處反映(郵箱:ptgxzx@163.com)。公示沒有異議的,提交市教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每年兩次)。經研究確認轉學的,轉學結果在市教委網站(www.bjedu.gov.cn)予以公告。
不符合轉學規定要求的,將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返還學校。
5. 由北京地區高校轉到京外高校。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經轉出學校報市教委確認后,由市教委商擬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6. 由京外高校轉入北京地區高校。填寫北京地區或轉出學校所在地省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我委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五、轉學的工作要求和依據是什么?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二)要求如下:
1、學校是學生轉學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學校要按照《規定》要求制定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轉學信息公示和公開機制,接受學生、社會的監督。
2、對于逾期不備案的,市教委將不予受理備案;對于備案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市教委將責令學校補充、完善后再予備案。
3、學生申請跨省轉學的,需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辦理數據標注。
4、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對學校轉學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每年的6月和12月,轉入學校要將《轉學情況半年匯總表》報市教委。對于因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規定》和本文件要求轉學的,市教委除責令學校退回已轉入的學生外,還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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