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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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公共戶”管理要求,申請人及戶內人員應知悉以下內容:
1.公安機關為“公共戶”戶內人員打印《常住人口登記卡》,此卡有效期1年。“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應在到期前14個工作日內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發新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2.“公共戶”戶內人員需要使用“公共戶”首頁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出具加蓋“公共戶”專用章的首頁復印件;
3.“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備市內遷移落戶條件,應主動將戶口遷出“公共戶”。若經公安機關告知后30日內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將自行予以遷移。
4.申請人應確保提供的證件材料真實準確,對于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取消其申請遷移事項;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申請人的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告 知 書 回 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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