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公共戶”承諾書
本人 ,公民身份號碼 (被委托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現戶籍所在地: 系(戶主、戶內成員),申請遷移: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遷入 派出所“公共戶”。并做如下承諾:
1.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實、有效,不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
2.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如在本市范圍內具備市內遷移落戶條件后,在30日內將戶口遷出;
承諾人簽字: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遷移人系原戶戶主的,可以遷移全戶人員;
遷移人系戶內成員的,僅能遷移本人及戶內被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