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戶落戶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戶籍人員(不含學生戶口、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等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
(一)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其他直系親屬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下同)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二)因離婚后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三)因離職戶口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無集體戶,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的,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
(五)新生兒親生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且新生兒無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報出生登記的,可在其親生父母戶口所在“公共戶”內申報出生登記;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