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落戶北京有年齡限制嗎?
答:有。
原則上畢業生博士研究生不超過35周歲。
?北京引進畢業生的監督管理
1、引進畢業生工作實行“誰引進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各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范引進程序,優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系統留痕、記實完整、可查可溯,確保責任壓實。
2、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工作的管理,實行為期3年的畢業生培養留用跟蹤問效;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應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用人單位應把好選人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依法與畢業生建立勞動(錄用、聘用)關系,合理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發展、運行和落戶年限等情況,保持引進畢業生隊伍穩定。
4、畢業生應做到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諾,嚴禁弄虛作假;對自身的擇業行為負責,踏實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指標分配掛鉤。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壓減指標、暫停辦理引進畢業生等處理。涉嫌違紀違規問題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為超出管轄范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系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畢業生培養留用存在較大問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6、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前主動離職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告知畢業生后提交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存在嚴重失信或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系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停止辦理落戶,對不良信息予以記錄;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注銷;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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