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適用房配售管理條件及注意事項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注意事項
1.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未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
2.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房屋產權性質未轉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3.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權人因購房家庭無力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需要處置抵押物,
依下列情況辦理:
?已購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
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該房屋應由購房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已購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
可由抵押權人依法實現其抵押權。同等價格條件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回購。拍賣或出售所得價款按規定扣除需向政府補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剩余部分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房屋產權性質轉為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