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情形下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回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
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