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法對北京職工加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
問:勞動法對北京職工加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