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北京市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回復: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問:北京市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回復: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