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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程序詳解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和程序:

  為了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申領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雇工)失業后,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后,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后),并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后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失業人員求職證》可以免費享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的下列就業服務:

  (一)免費享受就業政策咨詢服務;

  (二)免費參加職業指導培訓;

  (三)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服務;

  (四)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九、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計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領取期限由用人單位按照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領取期限,進行失業登記后按規定進行申領。

  (二)1999年11月1日后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遲轉檔案時間和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后,失業人員仍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遲轉職工檔案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十、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十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31號)第6條:“失業人員憑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檔案,街道勞動部門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收回其《失業救濟金領取證》”中的“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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