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違法違規(guī)使用醫(y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通知全文內(nèi)容
《實施細則》根據(jù)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yī)保基金損失金額,分為單位和個人兩種情況,按照不同的比例給予獎勵,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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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點醫(yī)療機構(gòu)、定點零售藥店、醫(yī)保經(jīng)辦機構(gòu)和參保單位造成基金損失的舉報,案值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按照案值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案值50萬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4%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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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保個人造成醫(yī)保基金損失的舉報,案值1萬元以下(含1萬元),按照案值1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給予500元獎勵。案值1萬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10%給予獎勵,在此基礎(chǔ)上再增加獎勵標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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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少于500元。如果同一案件有多人舉報,按照舉報時間的先后順序,先到先得,只給予第一位舉報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