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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職工法定退休年齡規定(2022最新版)!

很多小伙伴提出了一些疑問:

現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到底是多少歲?

退休時怎么區分工人與干部身份?

已到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夠15年,勞動關系應該怎么認定?

不要著急,今天小編給你帶來詳細解答。

01 最新版各類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小編提示:注意了,這里指的干部是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的重申:

上面提到的都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原版規定。后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重申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再后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又作了一次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三、國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于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后,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四、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規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后,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注意:這個只是個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是“退休”年齡。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并可以繼續從事靈活就業。

02 退休時如何區分工人與干部身份

關于這個問題,國家先后出臺過多個規定:

1、1974年《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1995年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3、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4、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5、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二、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待遇。

打破傳統的“干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所以: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進行區分,而是按崗位區分,管理崗按55歲退休,非管理崗50歲退休!

03 達到退休年齡后,社保未繳滿15年,怎么認定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51醬特選登如下,供HR們參考:

一般情況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一定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用工關系定性,實踐中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符合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非常復雜,可能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是由于該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有的地方沒有把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這些勞動者可能根本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如果在這些情況下,一律禁止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不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我們認為,可以將該條規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必然自動終止。

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種意見中出現的情況,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劃重點:

結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文,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還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判定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點在于:

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造成的,則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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