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以及《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26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實際,現對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緩繳的范圍及期限
緩繳適用于在京正常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2022年8月至10月可以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單位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記錄。
二、緩繳流程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7、8、9三個月每月的5日-25日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在“2022年醫療保險費緩繳承諾確認”模塊中閱讀承諾書,承諾依據協議約定執行。承諾只需提交一次,企業自承諾當月起享受緩繳政策。
三、補繳
(一)參保單位緩繳的的醫療保險費最遲應于2023年2月23日前繳清。逾期未繳的,從2023年3月1日,對已緩繳的醫保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如實記錄。
(二)參保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自愿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申請提前結束緩繳。
(三)職工在參保單位緩繳期間辦理退費、退休、轉外省、清算等業務,須由參保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該職工對應緩繳的醫療保險費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四)參保單位依法注銷的,應在注銷前足額繳納緩繳的費款,再按照相關注銷流程辦理。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