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印發了《關于印發〈學校督導規程(試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號)(以下簡稱《規程》),作為建立健全學校督導工作制度體系的基礎性文件,對規范學校督導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加深對這個文件的認識理解,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規程》起草背景
起草出臺《規程》,主要基于四點考慮:
第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教育督導條例》。2014年2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審議通過并印發了《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化督導改革是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舉措。在此背景下,按照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的要求,建立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規范辦學、提高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工作機制,為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制保障。
第二,深化學校督導改革為重要突破口,助力學校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的提升。在北京市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加快推進教育治理與教育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編制科學可行的《規程》對于加強我市教育督導法制化建設,建立健全現代化的教育督導體系和督導制度,全面提升教育督導的專業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編制《規程》有利于為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規范性和指導性工作意見。近年來,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督導室的統籌領導下,市、區各級教育督導工作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督導機構職能不斷調整和完善,各項督導制度不斷健全,督導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督導人員隊伍不斷充實、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督導工作實效不斷提升。但是與此同時,在督導的規范性方面還需完善,比如在實施督導的方式和程序、督導的具體內容與事項、督導結果的公開與使用方式等方面,仍然缺少明確的、規范性的工作規程。因此,需要將已經取得的成績作為基礎,總結和提煉,編制科學規范的《規程》,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督導工作提供適切、有效的指導。
二、《規程》起草過程
為高標準完成《規程》起草工作,成立了《規程》編制項目組,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唐立軍主任、關國珍副主任直接領導,學校督導處牽頭,聘請了開放大學黃先開校長、首師大學孟繁華副校長、北師大學職成教研究所趙志群所長、十一學校李希貴校長、北師大石中英教授、原豐臺區教委張立新主任作為顧問全程參與《規程》制定。考慮到各級各類學校學校督導工作的特殊性和差異性,針對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下設三個課題組,分別由首師大基礎教育學院王海燕副院長、北京教科研職成所吉利所長、北工大高教所王綻蕊研究員牽頭負責,課題組通過系統規劃、深入調研、科學編制、正式起草、研討完善,完成了“規程”的起草。文件出臺過程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前期準備階段。2016年初,唐立軍主任組織各課題組召開了啟動會,確定了顧問團隊和研究課題組,向各課題組明確了《規程》編制工作要求。各課題組在接到編制任務后,均構建了自身研究團隊。在搜集整理文獻、學習研討政策文件基礎上,對國內外教育治理、教育評估監測、教育督導理論與實踐做了比較全面的梳理和總結,對我國教育督導改革的形勢和未來發展趨勢做出了基本研判,明確了“《規程》的編制方向,確定了調研的對象、調研的重點內容、調研形式,并作出了比較詳細的編制計劃。
第二,下校調研。2016年4-6月期間,各課題組成員分別深入學校開展實地調研,基礎教育課題組調研走訪了北京育英學校等八所中小學校,并與督學進行了深入訪談,職業教育課題組調研走訪了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等四所中高職院校,高等教育課題組調研走訪了多所市屬高校,同學校相關負責人就開展教育督導的、形式、內容,督導結果的使用及學校對于開展督導的需求與期待等進行了深度訪談。通過與學校的互動,與督學的溝通,使各課題組更加深入、全面地把握了當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督導的現狀與效果,了解了學校對于開展教育督導的需求與期待,并由此進一步明確了《規程》編制的目標和任務,為《規程》撰寫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第三,正式起草。2016年7月,調研工作結束后,各項目組在充分領會國家、北京市教育綜合改革與教育督導改革相關文件精神,認真學習教育改革發展的新理念,把握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實際和督導工作實際,吸收借鑒兄弟省市制定相關文件經驗的基礎上,著手起草《規程》初稿。在文件起草過程中,三個項目組通過召開內部研討會、邀請相關專家及督導一線工作人員提出反饋意見等方式,對《規程》文本進行細致推敲、反復修改,分別形成了三類《規程》初稿。
第四,圍繞《規程》初稿,關國珍副主任組織項目組召開編制顧問咨詢會,聘請專家作為《規程》編制顧問,為《規程》初稿提出建議,并廣泛征求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相關處室及有關委領導的意見,對《規程》初稿進行多次修改,形成了《規程》征求意見稿。
針對三個《規程》征求意見稿,關國珍副主任再次組織項目組分別召開三次專家座談會,邀請各級各類學校代表,重點從學校執行落實的可行性、文件內容程序的實效性等方面,聽取學校建議。同時面向各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征求意見,并請政策法規處把關。在唐立軍主任的親自指導下,對文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已通過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辦公會審議,提交市教委主任辦公會審議。
三、《規程》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規程》在充分體現各級各類學校差異性的前提下,分為“中小學校督導規程”“職業院校督導規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督導規程”分別進行闡述,但考慮到各級各類學校督導工作的一些共性,三個規程在體例上保持了一致,均分為總則、督導實施、督導隊伍、督導結果、附件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對《規程》制定的依據和目標、原則和適用范圍進行說明。
關于制定依據與目標:三個規程共同的上位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教育督導改革的實施意見》,根據各級各類學校的特點,有分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作為各自依據。《規程》制定的目的旨在履行教育督導職能,科學規范開展學校督導工作,促進學校實施立德樹人,提升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基礎教育更加強調了“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職業教育更加強調了“服務學生發展、促進就業,提升職業院校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和影響力”,高等教育更加強調了“提升教育質量和治理水平,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服務”。
關于督導原則,三個《規程》都提出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和督導并重原則。依法依規原則是開展督導工作的基礎,任何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都要依據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實施,這里除了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外,還應包括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導并重原則強調的是對學校的督導不僅僅是監督檢查,而是包含著監督和指導兩方面來推動學校持續改進。
在此基礎上,基礎教育在原則方面突出學段特點,強調以規范辦學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為主線,突出了市級統籌、區級為主、多元參與的原則,這也符合基礎教育的特點,市級層面從宏觀層面統籌組織實施,制定工作意見,明確工作要求,主責在區級層面,區級教育督導部門運用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組織實施,同時充分吸納學生、家長、社會共同參與。
職業教育在原則方面突出要堅持以人為本、多元參與的原則,其中以人為本是職業教育督導規程先進性和引領性的突出體現。強調以學生為中心、實現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推動專業技能與工匠精神兼備的職業技術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多元參與考慮到職業教育與社會及企業之間聯系緊密,所以強調通過廣泛吸納學生、家長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提高督導的民主參與度來創新督導工作體系。
高等教育在原則方面突出要堅持質量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質量為本強調對高校的督導工作,要充分保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重在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推動學校的內涵發展。統籌兼顧原則是指高校除了市級教育督導部門開展的外部督導外,要不斷建立完善內部督導工作機制,二者協同配合,共同推動學校質量提升。
關于適用范圍:三個《規程》針對適用范圍均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針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二部分是督導實施。這部分主要細化了開展學校督導由前期統籌規劃到落實執行的全過程的各項工作。具體包括組織實施機構與學校的各自職責、督導職權、督導內容、督導方式、督導準備、不同類型督導的工作流程等具體內容。
關于督導的實施機構:明確了對中小學校、職業院校實施市、區兩級督導。其中中小學校、職業院校由市級統籌指導,區級具體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督導由市教育督導室組織開展。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在屬地管理的前提下,市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直接開展針對區屬中小學校、職業院校的督導;二是針對市管職業院校的督導由市級組織實施。
關于學校內部督導工作:明確了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機制,完善內部督導工作組織體系,制定內部督導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督導隊伍建設,結合自身發展實際,自主實施學校內部督導。具體督導的內容可參考本規程中關于督導內容的描述,同時更重要的是要結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內部督導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來組織實施。
關于督導職權:為保證入學督導工作的權威性,在文件中明確了教育督導部門在實施教育督導中的八項主要職權,同時考慮到八項職權未必能全部囊括,所以還列了一項其他職權作為補充完善。
關于督導的內容:針對各級各類學校特點,督導的內容有共性也有差性,但有幾點是相同的:一是依法辦學。不管哪種類型的學校,學校都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這是辦學的基本遵循。二是隊伍管理。主要考察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情況,包括教師隊伍管理、師德師風建設、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建設等內容。三是一些普適性的要求,如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管理、內部督導機制建設等內容。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校中更加強調了校園安全、學籍管理、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教材建設與使用、體育美育工作等內容,體現了基礎教育的特點;職業院校中更加強調了實習實訓、校企合作、行業企業及社區提供培訓等內容,體現了職業教育的特點;高等學校中更加強調了學風建設、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實踐教學、創新創業教育實施及教育教學質量等,體現了高等教育的特點。
關于督導方式: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采取的督導方式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和其他督導方式。市、區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實施,需要說明的是在經常性督導中對于掛牌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進行了強調,這也結合了北京當前在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對于高等教育不涉及綜合督導,因此督導方式只包括專項督導、督導檢查以及現在針對高校開展較多的評估監測相關工作。
關于督導具體實施準備:明確提出為保證督導工作規范開展,教育督導部門要做好前期的組織工作,設計好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根據督導工作需要研制調查問卷、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座談會提綱、訪談提綱等督導工具輔助督導工作的開展。
關于督導流程:三類《規程》開展的流程基本相同,是從督導工作開展實際操作的角度按照督前、督中、督后串聯起來的,包括督導通知、學校自評、入校督導、綜合評議、督導反饋、學校整改、督導跟蹤。在整個督導流程文件中進行了詳細闡述這里作兩點說明:一是督導流程在《教育督導條例》中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工作經驗進行了具體細化,比如對于實際督導中反饋具體劃分為口頭反饋和書面督導意見回復。同時對包括督導各項工作的時間具體到了二十日、三十日,這里指的也都是自然日,使督導過程實施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二是體現了一些工作創新。比如在入校督導前綜合評議,除了傳統意義上,學校的自評報告外,還要參考學校在教育部、市級信息系統中填報的基本狀態信息和評估監測數據等,全面掌握學校的基本情況,同時避免給學校增添負擔。
第三部分是督導隊伍。這部分強調了參與督導的人員構成以及督導隊伍的建設。
關于督導人員的構成:為了體現督導工作的專業公正,強調要根據督導事項有選擇的確定督導人員,并成立團隊開展實施,明確提出團隊不少于3人。基礎教育主要依靠的是我們市、區兩級的專、兼職督學隊伍來實施。職業教育因為考慮到督導可能要深入生產一線,對兼職督學年齡、職稱等條件進行了限制。高等教育督學在這里主要指的是市級督學。對于督學隊伍的管理,可以參考《北京市督學管理辦法》執行。同時,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在督學層面考慮到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和我們現有督學的結構特點,增加了督導專家參與督導,主要想把一些教育專家、行業企業專家及在相關領域有一定造詣的知名人士吸納進來參與督導工作,利用這些專家豐富的教育實踐經驗、在職業、高等教育領域具的廣泛影響以及在行業、企業中的領軍作用幫助和指導職業院校、高等學校提高辦學質量,提升督導工作水平。因此,對督導專家的組成、條件和職責進行了詳細描述。
關于督導人員培訓:為了保證督學和專家的指導能力和督導水平,特別提出專兼職督學和督導專家要定期接受職業教育和教育督導相關培訓,提升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把督導隊伍自身的能力建設擺在重要位置。
第四部分是督導結果。這部分闡明了督導報告的呈現、提交與報送等要求以及督導結果的使用、作用。
督導結果的使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督導的實效性和權威性。《規程》明確了督導報告公開制度,以此來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明確將督導報告作為編制下一年工作計劃重要參考的同時,還應作為對被督導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保證督導效力得以彰顯,體現督導結果對于促進學校持續發展、發揮督導部門規范辦學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指導雙重功能,都是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五部分是附則。這部分作為《規程》制定印發的必備內容,對規程的施行時間進行了明確,同時也體現了文件制定的完整性。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一,規程的制定出臺力爭體現北京的工作特色。2012年《教育督導條例》正式頒布,系統設計了教育督導制度,豐富了教育督導內涵,明確了教育督導范圍,規范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為開展各級各類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北京市自1986年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經過近30年的探索和努力,在督導內容、督導工具、督導流程等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對于這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有必要借助《規程》編制工作,進行系統梳理總結,并將其固化,形成規范的制度文件。因此,《規程》的制定在充分參照《教育督導條例》的基礎上,根據北京市教育督導實踐工作中取得的豐富經驗,堅持首善標準,充分體現了北京市教育督導工作的特色與特點。
第二,《規程》在基本規范學校督導職責、工作全過程的基礎上,也給予了各區督導工作一定的彈性和靈活度。目前北京市各區開展的中小學校、職業教育教育督導工作都已形成了具有各區特點的督導工作體系,包括督導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工作流程、督導工具編制等,積累了非常豐富、具有實效性和針對性的督導經驗。因此,《規程》在基本規范了督導職權、督導內容、督導方式、各類督導職責和程序的基礎上,對一些具體內容未作出過細、限制過死的規定,目的在于希望各區能夠根據本區督導工作的實際展開更具靈活性和創新性的督導工作。
附件:
3.《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督導規程》(試行)說明.docx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大京事】,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相應關鍵詞】即可獲取北京社保醫保|公積金|居住證|小車搖號|公租房|政府補貼|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