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戶申請書。(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并提供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下同)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卡》。非本人辦理遷入的,還需提交由委托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本房滯留戶口人員的,無需提供滯留戶口人員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產權交易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憑證;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的,須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單位說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離職的須提供離職證明、職工社保繳費記錄等能夠證明已離職的相關材料,有新單位的還需提供加蓋新單位行政公章的無集體戶情況說明。
4.新生兒在“公共戶”申報出生登記的,按本市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工作流程辦理。
5.《<告知書>及<告知書回執>》(附件1)、《遷入“公共戶”承諾書》(附件2)或《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