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或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需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符合遷入“公共戶”條件的,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遷入手續。
2.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將本房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監護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完成辦理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公安機關在做出戶口遷移決定前,應告知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滿后7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采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至“公共戶”。
3.“公共戶”戶內人員遷出“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自愿遷出“公共戶”的,應由“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經公安機關審核,“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備落戶條件的合法產權住房的,戶內人員應在公安機關告知后將戶口遷出“公共戶”。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將進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公共戶”戶內人員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滿后30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采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
(3)“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產權住房且都具備落戶條件,由落戶人自愿選擇戶口登記地址,落戶人未予選擇的,按照房產地址無戶口登記優先的原則,具體遷移的落戶順序為:①本人是唯一權利人,按照產權登記日期,選擇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②本人與他人共有,選擇所占份額多的房屋登記戶口;份額一致,按照產權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
4.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作出后7日內送達本人或其監護人,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范圍和方式應當便于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知曉,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對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