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房須提交的紙質材料
申購家庭應攜帶以下材料到場選房:
1.申購家庭提交全部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戶口簿、有效的北京工作居住證或北京市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
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成員,還需提供軍(警)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
3.港澳臺家庭成員還需提交身份證件(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
4.外籍家庭成員還需提交護照和護照中文譯本公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婚姻證件為境外的,需提供境外婚姻證件中文譯本公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
5.集體戶口家庭成員(包含申購人)需提供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本人頁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購房人及配偶(如已婚)提供的戶口本中的婚姻狀態應與提交的婚姻證件保持一致。如家庭其他成員身份證件為護照,需提供護照中文譯本公證。
6.選房必須申購人本人親自到場,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可委托他人代為選房。受托人除上述須攜帶的資料外另須攜帶經公證過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夫妻間代為選房不需公證,除上述須攜帶的資料外另須攜帶授權委托書、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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