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現發布《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擴建的規劃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和郊區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居民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單元式樓房除外),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鎮建設規劃。
二、以自用為目的。屬于擴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現住房(包括本市的異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三、不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響相鄰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條 城鎮土地為國家所有,不準擅自占用。翻建、擴建私有房屋,應在原批準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圍內進行。翻建、擴建房屋占用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第五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持下列證件,向所在地的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經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批準,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準施工。
一、家庭成員常住戶口證明。
二、居所地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翻建、擴建與他人共有的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圖。
建設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或二層(含二層)以上樓房的,須提交有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的設計。
第六條 下列地區的私有房屋,不準擴建;破舊危險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允許翻建。
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
二、規劃道路和公共綠地范圍內。
三、城市干道兩側的臨街房(改建為商業、服務業用房的除外)。
四、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
五、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
六、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其他特定區域。
第七條 在下列地區擴建私有房屋,除特殊情況,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條件、批準建設二層樓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設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樓房。
一、規劃市區。
二、近期開發建設區。
三、城鎮規劃范圍內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地區以外擴建樓房的,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核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
第八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必須按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需要變更規定內容的,須報經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機關批準。
第九條 翻建、擴建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須向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明。房屋所有人須在驗收后3個月內,持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平面位置圖和驗收合格證明,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換領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處理違章建設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對本文件有修改)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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