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社就發〔2007〕90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
為了確保《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47號)順利執行,現就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再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彈性)就業。
社會保險補貼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再次申請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條件。
1.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見附件1);
2.在失業期間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并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
3.在市或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了個人委托存檔手續。
(二)再次申請、審批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程序。
1.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交驗本人“身份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再就業優惠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委托存檔證明材料、提供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填寫《(再次)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對其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再次)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中填寫社保所意見,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3.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市勞動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復。
4.社保所應于接到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批準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與其簽訂《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協議書》(見附件3)。自批準之月起為其申請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手續并辦理個人繳費手續;對未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停止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情形。
1.未按規定向社保所報告就業狀況超過30日;
2.未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
3.因各種原因歇業、停業、轉租以及個體營業執照未通過年檢;
4.個人提出高于規定標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已實現其他形式就業;
6.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
7.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8.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再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條件。
1.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45”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
2.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與社區居民形成服務關系,或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統一安排下從事自行車修理、再生資源回收、便民理發、果蔬零售等社區服務性工作,以及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能夠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靈活就業工作;
3.已實現靈活就業滿3個月,并在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個人就業登記。
(二)再次申請、審批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程序。
1.靈活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交驗“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復印件),填寫《(再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4)。
2.社保所受理相關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實際狀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復。
3.社保所在接到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未獲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情形。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2.停止靈活就業;
3.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
4.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報告靈活就業情況超過30日;
5.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
6.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7.弄虛作假,騙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一)“4050”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3年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4045”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3年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及重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5年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補貼14%,個人繳納6%。
(二)失業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按照2%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補貼1.5%,個人繳納0.5%。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按照7%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補貼6%,個人繳納1%。
五、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基數,自2008年至2011年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5%、50%、55%、6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調整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其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六、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以下簡稱享受補貼人員),應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社保所如實報告相關就業情況。享受補貼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七、享受補貼人員可在市或本人戶口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個人存檔收費標準50%繳納存檔費,享受各項存檔服務。
八、享受補貼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由社保所填寫《停止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5)或《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6),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由社保所書面告知享受補貼人員。
九、自謀職業人員辦理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須在一次性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月數過后,方可按規定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十、騙取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再次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2.(再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3.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1. 附件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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