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服字第335號
現將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參照試行。在試行中有何意見,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 北京市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加強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是貫徹中發〔1981〕42號文件精神和中央對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統籌勞動就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勞動部門要本著"管而不死,活而不亂,方便用工單位"的原則,與各方面密切配合,認真搞好這項工作。
第二條 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工作的對象是:具有本市正式城鎮戶口、年滿十六周歲至男性五十五周歲、女性四十五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待業人員,管理重點是十六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的待業青年。
第三條 城鎮社會勞動力由各級勞動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業務上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市、區(縣)、街(鎮)勞動部門都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要按京革發〔1979〕265號、京政辦發〔1980〕85號、8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精神調劑、充實必要的專職干部,做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工作。各區(縣)、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不敷應用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配備人員,其費用從勞動服務公司的收入中列支。各部門、各單位也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第四條 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管理城鎮社會勞動力;
(二)按照黨的就業政策,向需要勞動力的部門、單位輸送城鎮社會勞動力;
(三)與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條 搞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的登記、統計工作。各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要按照市、區(縣)勞動部門的要求,對本管區有正式戶口并要求就業的城鎮社會勞動力逐個進行登記,并建立、健全城鎮社會勞動力登記、建卡的管理制度(城鎮社會勞動力登記表附后)。各級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要按照市勞動局、統計局的要求,準確地、及時地搞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的統計工作。
第六條 搞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的檔案管理工作。凡要求就業的城鎮社會勞動力的檔案,與戶口核對一致后,由本人戶口所在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凡被國營、大集體單位正式招工、應征入伍、升學以及被城市生產服務合作社、勞動服務公司、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等單位所辦的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新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固定工的,手續完備后,檔案即隨本人轉入錄用單位,不再作為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對象。領取營業執照正式營業的民辦集體成員和個體勞動者,檔案由戶口所在街(鎮)有關部門另行管理。
第七條 各級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根據計劃和單位需要做好國營、大集體單位招工的介紹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發展集體經濟、臨時安置城鎮社會勞動力或城鎮社會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的,都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情況變更時,亦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以免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亂和被動。招聘城鎮社會勞動力做臨時工的單位,必須經本人戶口所在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即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書),并按規定(臨時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繳納管理費。各部門、各單位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勞動服務組織,組織職工待業子女為本部門、本單位從事勞動服務并經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備了案的,可以不作為從社會招聘臨時工對待,可以不向街(鎮)繳納臨時工管理費。
第八條 城鎮待業青年臨時安置后,又被國營、大集體或新集體企事業單位招為正式職工的,在臨時安置單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戶口和檔案所在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審批。工齡審批程序是:待業青年在每一安置單位工作結束后,由安置單位負責(個體工商業戶中的城鎮青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填寫《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樣式附后),報待業青年戶口和檔案所在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蓋章后有效,并裝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社會勞動力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臨時安置和被街道派出做臨時工的人員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工作,主要由所在單位負責。在家閑散的人員,主要由街(鎮)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和居委會共同負責。對于犯過錯誤的城鎮待業人員,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熱情地開展幫教活動,對他們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轉化工作鼓勵他們進步;在安置就業工作中要注意政策,不要歧視。
第十條 城鎮社會勞動力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服從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的管理。對在勞動、學習和其它活動中表現積極和做出了優異成績的,各級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各級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各級社會勞動力管理部門和各單位在執行中,可以根據本辦法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實施細則。我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一致的繼續執行,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各級勞動部門要注意總結經驗,以不斷充實、完善本辦法。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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