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
(1)在規定期內及時參保的人員,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12月31日。其中,未滿一周歲的新生兒(指成功參保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12月31日。
(2)在規定期內未及時參保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在3個月等待期滿后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2.續保
當年繳費成功的人員,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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