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確的內容有哪些?
回復: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根據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違約責任等。建議使用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可登錄首都之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查閱、下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盡量把各種可能遇到的情況加以明確約定。簽約時不要輕信任何的口頭承諾,所有約定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體現,才能切實保障權益。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 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 ( 名稱 ) 和住所;
② 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③ 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④ 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⑤ 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⑥ 租賃期限;
⑦ 房屋維修責任;
⑧ 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交納;
⑨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⑩ 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提示:
① 建議使用建設 ( 房管 )、工商等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承辦的經紀人在合同上簽字并注明資格證書編號。
② 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租賃交易,應注意與經紀機構簽訂書面經紀服務合同。
③ 租賃合同應到區縣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④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第九條明確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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