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確:結婚、懷孕、產假等不得降低女職工工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或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行為,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
《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涉及的五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其中新增四項,調整一項。具體內容包括:
針對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等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針對上述行為,《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明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兩千元罰款;
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違法行為涉及人數處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五千元罰款;
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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