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通知解讀(實施時間+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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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二、《辦法》框架及主要條款
修訂后的《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分為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監督管理、附則。主要條款包括:
一是適用范圍(第二條)
《舉報獎勵辦法》適用于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以電話、網絡、來信、來訪等方式,實名舉報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大氣污染等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在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立案并結案后,給予相應現金獎勵的活動。
二是獎勵對象(第二條、第六條)
明確獎勵的對象必須是提供真實姓名的舉報人。同時在第十一條明確,辦案機關收到舉報后,對留有有效聯系方式的舉報人,應當核實并記錄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舉報人拒絕提供真實姓名的,不予獎勵。
三是工作職責(第三條),
明確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制定和動態調整舉報獎勵政策和標準,統籌指導辦法落實;負責受理市城管執法局、重點站區分局、天安門分局舉報獎勵案件的申報、審核、評定、獎金給付工作。
各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受理本級,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舉報獎勵的申報、審核、評定和獎金給付工作。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制定落實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舉報獎勵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級舉報獎勵的申報和獎金領取、發放工作。(第三條)
四是資金來源(第四條)
經裝備財務處與市財政局反復溝通,舉報獎勵經費由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舉報獎勵的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五是獎勵條件(第五條),規定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有明確規定;
2.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3.有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4.舉報內容事先未被辦案機關及相關部門掌握;
5.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有處理結果。
六是獎勵標準
明確舉報案件經辦案機關立案查實后,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證據、協助辦案情況、違法事實查證結果等因素,分為50元、100元、300元、500元四檔獎勵(第八條)
(1.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配合制作詢問筆錄,提供證人證言等,且提供的證據材料被辦案機關采用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后,可以給予500元獎勵;
2.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后,可以給予300元獎勵;
3.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未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后,可以給予100元獎勵;
4.提供被舉報方的部分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未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辦案機關立案且案件結案后,可以給予50元獎勵。)
七是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第九條)
明確了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行業內部舉報人制度的特定領域(目前主要是建筑垃圾處置管理領域),行業內部人員自愿與辦案機關建立信息聯系,發現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后及時向執法機關提供線索,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可以根據《舉報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獎勵(50元、100元、300元、500元)。
配合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或立案且案件結案后,以下舉報行為可以給予1000元獎勵。
?行業內部人員準確提供被舉報方姓名、名稱、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和地點;
?涉及車輛違法的,準確提供車輛號牌、顏色、車型、行駛線路等內容,根據辦案需要能夠帶領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違法行為發生地、人員、場地、車輛、設備等進行指認,且配合制作詢問筆錄,提供證人證言等,提供的證據材料被辦案機關采用的,
行業內部人員舉報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對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貢獻的,經市城管執法局批準,獎勵金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每起案件的獎勵不超過3000元。
八是對舉報人的隱私保護(第十六條)
明確了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行業內部舉報人與辦案機關建立信息聯系的,辦案機關具體負責執法工作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可以采取隱名登記、約定舉報密碼等方式,加大對行業內部舉報人的信息保護力度。
三、實施時間
修訂后的《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