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北京市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動態管理,推動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體系建設,引導道路運輸駕駛員依法從業,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實施細則所稱道路運輸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是指取得本市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第三條【工作原則】本市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領導本市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本市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道路客運、貨運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業的駕駛員信息采集、等級評定、協同抄告、獎懲實施和督查督導等工作。
各郊區交通局、城區運輸管理分局(以下簡稱轄區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對從業資格證登記住址為本轄區的駕駛員信息采集、等級評定、協同抄告、獎懲實施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各郊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站區等具有交通執法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交通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執法信息采集、協同抄告等工作。
第五條【系統建設】本市實行道路運輸誠信考核信息化。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設本市統一的駕駛員誠信考核信息系統和繼續教育系統,并與信用、政務服務、執法、監管等系統融合聯動、閉環管理。
行業管理部門、轄區管理單位、交通執法機構依托誠信考核信息系統和繼續教育系統開展駕駛員誠信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實現“電子建檔、系統考核、自動評價、在線教育”。
第二章 等級記分
第六條【考核內容】駕駛員誠信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情況;
(二)遵守法規情況:違反道路運輸和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情況;
(三)服務質量情況:服務質量事件和有責投訴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考核周期和分值】駕駛員誠信考核實行記分制,考核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20分,從駕駛員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一個考核周期屆滿,該考核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根據駕駛員違反誠信考核指標的情況,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誠信考核指標及記分分值標準見附件1.
第八條【考核等級】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駕駛員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A級:
1.上一考核周期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級及以上;
2.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為0分。
(二)駕駛員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考核條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級及以上;
3.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未達到10分。
(三)駕駛員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誠信考核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考核條件;
2.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未達到20分。
(四)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有20分及以上記錄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五)本市駕駛員初始等級均為A級,本細則實施前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首次考核不滿12個月的按一個考核周期計算。
第三章 考核實施
第九條【信息內容】本市駕駛員誠信考核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駕駛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服務單位、初領駕駛證日期、準駕車型、從業資格證號、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證件領取時間和變更記錄以及繼續教育情況等;
(二)安全生產記錄,包括行業管理部門、轄區管理單位、交通執法機構掌握的以及有關部門抄告的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事故經過、死傷人數、經濟損失等事故概況以及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
(三)遵守法規情況,包括本市查處的和外省市抄告的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及交通安全相關法規的情況;
(四)服務質量記錄,包括市和區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轄區管理單位、交通執法機構通報的服務質量事件的時間、社會影響等情況,以及有責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責任人、受理機關及處理情況;
(五)駕駛員歷次誠信考核等級相關情況。
第十條【采集途徑】駕駛員誠信考核相關信息應從以下途經獲取:
(一)行業管理部門、轄區管理單位在監管中發現的以及接收有關單位抄告的與駕駛員誠信考核相關的駕駛員基本情況、安全生產、服務質量、違法違規等信息以及新聞媒體曝光等信息;
(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在開展行業審批獲取的相關信息;
(三)各級交通執法機構在執法中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及外省市抄告的駕駛員違法行為等信息;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五)交通運輸部及市交通委確定的與誠信考核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采集方式】本市駕駛員誠信考核信息主要通過信用、政務服務、執法、監管、繼續教育等相關系統對接自動形成;不能通過系統對接實現的,應當按照“誰發現、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在誠信考核指標信息確認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人工錄入。
第十二條【采集要求】駕駛員誠信考核信息應當真實、客觀。錄入誠信考核信息應確保全面、準確、及時,一經錄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據或者正在處理的涉及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法規的相關情況,不作為駕駛員誠信考核的依據。
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共享至誠信考核信息系統,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相應的誠信考核記分及等級按規定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互相抄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員信息抄告和共享機制,定期及時匯總外省市駕駛員的考核指標信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抄送外省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外省市抄告的本市駕駛員考核指標信息,按照“誰接收、誰錄入”的原則,由接收單位負責錄入。
第十四條【記分告知】在一個考核周期內,誠信考核信息系統根據采集錄入的信息,即時自動完成記分。產生記分時,誠信考核信息系統將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交通北京網站自動公告告知,并向駕駛員自動發送短信告知。告知內容包括記分情況、累計記分情況以及繼續教育、法律后果提示。
第十五條【等級公示】滿一個考核周期的,誠信考核信息系統根據記分情況評定等級,經轄區管理單位確認后,自動在信用交通北京網站上公示誠信考核等級結果,并向駕駛員自動發送短信告知。
誠信考核等級結果與政務服務系統對接,自動簽注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電子證照。
第十六條【異議申請】對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在考核等級結果公示之日起15日內,通過信用交通北京網站或到轄區管理單位現場提交異議申請,轄區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8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審核意見報委信用主管部門。委信用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及審核意見,于7日內做出復核意見,并通過信用交通北京網站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電子檔案】本市按照“一人一檔案、一事一記錄”的原則,依托誠信考核信息系統自動建立本市駕駛員電子誠信檔案,實現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
電子誠信檔案至少保存6年。
第十八條【便民服務】市交通委應當依托誠信考核信息系統,積極推進落實駕駛員結果查詢、下載打印等便民服務措施。
駕駛員可通過交通運輸部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服務平臺、信用交通北京網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電子證照二維碼等方式自助查詢、下載打印記分情況及等級評定結果。
現場查詢的,駕駛員可就近到全市任一交通政務服務窗口申請查詢、打印。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基本制度】本市實行駕駛員基礎繼續教育和誠信考核繼續教育制度,依托繼續教育系統完成。
基礎繼續教育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或道路運輸協會組織、督促駕駛員開展。取得本市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所有駕駛員須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完成不少于8個學時的繼續教育。轄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檢查督導,沒有按照要求組織完成基礎繼續教育的,納入誠信考核體系。
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由轄區管理單位按本細則組織開展。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有記分記錄的駕駛員,應當主動完成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分未達到20分的,應當在本考核周期屆滿后30日內完成不少于6個學時的繼續教育;記滿20分的,應當在記滿之日起30日內,完成不少于18個學時的繼續教育,誠信考核等級直接為B級。
未按要求和時限完成基礎繼續教育和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的,納入記分規則進行記分;駕駛員在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前仍未完成繼續教育的,不予換發證件。
第二十條【組織實施】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統一的繼續教育系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或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開展繼續教育系統建設。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轄區管理單位,檢查、督促、指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駕駛員落實繼續教育要求。
受委托的行業協會或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加強繼續教育系統操作培訓、宣傳,做好繼續教育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主要內容】本市繼續教育內容以交通運輸部繼續教育大綱和本市道路運輸法規政策文件為主。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注重法規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的培樹,將重要內容轉化為可操作性動作,豐富本市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結果應用】繼續教育系統應當與誠信考核信息系統實時對接,與市交通委各相關系統共享融合。
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記入電子誠信檔案,簽注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電子證照,并納入信用、政務服務、執法、監管等管理。
第五章 誠信獎懲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結果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依據。行業管理部門要制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檢查計劃,依據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結果確定行業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轄區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履行對駕駛員日常管理的主體責任,及時辦理駕駛員上崗、離崗,組織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等,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檢查單。
第二十四條【企業責任】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及時查看信用交通北京網站及交通運輸部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服務平臺,掌握本單位駕駛員的誠信考核等級,并作為培訓、調整駕駛員工資和獎勵、辭退駕駛員的重要依據。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強化對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及時調離駕駛員工作崗位。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駕駛員,承擔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不得安排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客運駕駛員承擔黃金周和春運期間等節假日的道路旅客運輸任務。
第二十五條【獎勵措施】本市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協會等社團組織對誠信考核等級為AAA級的駕駛員進行表彰獎勵,市交通委將AAA級的駕駛員作為紅名單對外公開。
道路運輸經營者一年內所屬AAA級駕駛員比例達到80%以上或AA級、AAA級駕駛員比例達到90%以上,且均沒有B級駕駛員的,可以在政府保障性任務、運力增加、貨運通行證發放、班線政務服務申請等方面給予優惠措施,具體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列入黑名單】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報經信用管理部門審核,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告;黑名單有效期為2年,在黑名單有效期內不予換發和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一)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20分,且未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從業資格證件被吊銷的。
第二十七條【撤銷證件】駕駛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撤銷該名駕駛員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員3年內不得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一)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被記分20分的;
(二)連續2個考核周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
(三)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有2次達到20分的。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懲罰】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一個年度內,所屬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轄區管理單位應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不得將其作為道路運輸行業表彰評優的對象。
道路運輸經營者連續2個年度,所屬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轄區管理單位報經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后向社會公告,并在1年內不得批準其新增運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