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辦理條件
港澳臺居民因居民居住證有效期滿,登記項目變更或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本人可到居住地戶籍派出所申請換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02 辦理地點
申領人居住地戶籍派出所辦理。
03 所需材料
申領人需持本人的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派出所現場拍攝數碼照片并采集指紋信息,辦理換領證件,并根據實際情況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就讀學生需提供學生證或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
自有住房者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購房合同;
租住住房者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證明;
在京就業者需提供就業證明材料。
04 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05 領取方式
申領人本人需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
06 特別提示
未滿十六歲的港澳臺居民,申請換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除要求的所需材料外,需由監護人現場陪同辦理,并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監護關系證明。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時,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需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及監護人身份證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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