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引進渠道:
一、市級黨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本單位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一級企業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本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單位,以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登記注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經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注明: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大學生村官(選調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實行計劃單列,不占引進指標。
引進條件:
一、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1、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2、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轉讓、后期入股等情形);
3、創業企業屬于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二、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
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27周歲。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周歲。
三、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
引進當年本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24周歲,畢業院校為北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京外地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四、本市高精尖產業用人單位、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市屬高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引進的優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進指標。
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占引進指標:
1、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2、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3、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