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型總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創新主體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倍的人員。
2、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8倍的人員。
3、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超過500萬元或股權類現金融資大于1000萬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創新創業團隊,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東。
4、對本市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文化創意貢獻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納稅額20萬元(含)以上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人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資源供求情況,適時調整納稅額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在本市年應稅收入還應達到上一年度本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聘用的人員為1.2倍;具備除第1、2項條件以外的人員為1.5倍。
注:未公布新一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前,參照上一年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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