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隨父親入北京戶口辦理指南
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隨父入戶類型之一
1.受理條件: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未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審批;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同時簽字);
(2)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醫療機構填發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5)父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6)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父、母為再婚人員,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按知青政策戶口遷京,在京未有合法住所,須提供有審批權的勞動、人事部門進京批件,申請入戶地戶主和房屋產權人同意入戶證明;
(9)其他證件證明。
?隨父入戶類型之二
1.受理條件: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且已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同時簽字);
(2)申請人的《戶口簿》;
(3)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
(5)《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隨父入戶通知單;
(6)父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7)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8)父、母為再婚人員,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9)父按知青政策戶口遷京,在京未有屬于本人合法住所,須提供進京批件、申請入戶地戶主和房屋產權人同時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0)其他證件證明。
?隨父入戶類型之三
1.受理條件: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滿18周歲的二胎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申請人入戶地區(縣)、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父、母為再婚人員,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其他證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