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戶落戶辦理指南
一、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戶籍人員(不含學生戶口、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等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
1、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其他直系親屬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下同)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2、因離婚后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3、因離職戶口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無集體戶,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的,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
5、新生兒親生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且新生兒無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報出生登記的,可在其親生父母戶口所在“公共戶”內申報出生登記;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
二、辦理材料
1、入戶申請書。(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并提供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下同)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卡》。非本人辦理遷入的,還需提交由委托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本房滯留戶口人員的,無需提供滯留戶口人員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產權交易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憑證;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的,須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單位說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離職的須提供離職證明、職工社保繳費記錄等能夠證明已離職的相關材料,有新單位的還需提供加蓋新單位行政公章的無集體戶情況說明。
4、新生兒在“公共戶”申報出生登記的,按本市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工作流程辦理。
5、《及》(附件1)、《遷入“公共戶”承諾書》(附件2)或《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或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
1、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需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符合遷入“公共戶”條件的,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遷入手續。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將本房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
1、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監護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完成辦理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公安機關在做出戶口遷移決定前,應告知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滿后7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采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至“公共戶”。
四、辦理時限
35個工作日內(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