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設立公共戶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推動戶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機制創新,有效解決暫不具備市內遷移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落戶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等法規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經充分調研,提出在全局戶籍派出所推動設立“公共戶”的工作意見如下:
一、“公共戶”的設立全市每一個戶籍派出所原則上設立一個“公共戶”。
“公共戶”的設立,由公安分局擬定,市公安局審核確認。
二、“公共戶”的落戶條件戶口被登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戶”落戶:(一)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二)因婚姻變化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三)因從原單位離職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無集體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四)因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發生變更,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原戶內人員拒不遷出或無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的;
(五)新生兒的父母戶口均在本市“公共戶”內或其中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人員的, 可在“公共戶”內為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市內遷移的。
三、遷入“公共戶”的辦理程序
(一)所需證件材料
1.申請人入戶申請。
(未滿 18 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提供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下同)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卡》(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的,無需提供滯留戶口人員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產權交易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憑證;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的須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單位說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調解書;離職的須提交離職證明材料;
4.父母戶口已在公共戶的新生兒報出生按照本市新生兒出生落戶手續辦理;
5.《遷入“公共戶”承諾書》或《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
6.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1.申請人(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的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1)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監護人)向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證件材料;
(3)申請人應于受理 14 個工作日后,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現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將本房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的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
(1)現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現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充的證件材料;
(3)經審核滯留戶口人員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滯留戶口人員應于 7 個工作日內將戶口遷 4至產權住房處;滯留戶口人員及配偶在我市無合法產權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滯留戶口人員于 7 個工作日內申請將戶口遷至“公共戶”;
(4)通知滯留戶口人員 7 個工作日后,滯留戶口人員不遷移的,或戶籍派出所 7個工作日內仍無法聯系上滯留戶口人員的,派出所將在滯留戶口人員戶籍地社區公示告知滿 7 日后,將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
四、“公共戶”的管理
(一) “公共戶”戶內人員不可辦理市內、市外親屬投靠遷移入戶;
(二)戶內人員因需要使用《居民戶口簿》首頁的,應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三)“公共戶”戶內人員、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名下已有合法產權住房或具備遷移條件的,戶內人員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公共戶,拒不遷出的,由公安機關強制辦理遷移手續。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對工作意見進行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