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租金補貼停發的程序是什么?
(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租金補貼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時,同時向其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停發通知單》,于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次月起停發租金補貼。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5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人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租金補貼家庭下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停發通知單》,于租賃合同解除次月起停發租金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如何發放?
(一)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每月5日(含)前須在系統中確認上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情況,并通過系統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生成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應發明細,確認后于每月20日前通過銀行將租金補貼發放給租金補貼家庭。
(二)租金補貼家庭未交納租金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發放租金補貼,待其補齊相應租金后一并補發。
(三)因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租金交納不足整月的,當月租金補貼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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