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處理:
(一)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后,在1個月內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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