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或保障房中心定期測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擬定,不得高于測定的項目所在區域市場租金,并實行動態調整。
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其他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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