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房屋必須備案嗎?
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屋出租人應如實登記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員信息,并確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履行主動申報登記的治安責任。
?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應當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未履行上述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履行上述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到租賃住房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款規定:房屋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內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北京出租房屋信息自主申報指南(附登記平臺)
》》北京公租房申請指南(條件+材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