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產權房出租常見問題匯總
●共有產權住房是否可以出租?
答:可以出租。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房屋租賃信息。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中也已經設定了出租相關條款。
●共有產權住房出租需要哪些程序?
答:共有產權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場雙重屬性,實行封閉管理,其出租有別于其他產權住房市場出租行為,需在政府指定服務平臺中操作,完成住房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等服務。購房人出租住房前,應征求代持機構同意,并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租賃達成后,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市級網絡服務平臺如何登錄?
答:市級網絡服務平臺由市級代持機構——北京保障房中心搭建,網址:gycpt.bphc.cn 。個人登錄后可瀏覽服務平臺內相關信息,注冊后可使用平臺各項功能。
特別說明:目前平臺僅提供項目信息、通知公告等瀏覽功能,按照《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規定,服務平臺自政策實施之日暨2022年3月20日起正式開放賬號注冊、出租申請等其他功能。
●共有產權住房出租資格核驗采取什么方式?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對購房人的資格核驗主要采取聯網核驗的方式,無需購房人額外提供材料。經核驗購房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的,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布。
●購房人如對核驗結果有異議怎么處理?
購房人未通過核驗,可向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代持機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請復核。復核通過后,將再次進入代持機構審核階段。
●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租金收益是如何確定的?
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采取定額方式收取,由各區政府按照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并考慮購房人的實際投入后綜合確定,并在服務平臺中向社會公布。同一項目面積相近的房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按同一標準執行。政府產權租金定額收益將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格如何確定的?
由代持機構委托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評估參照公租房評定項目周邊市場租金的做法,依據《公租房租金評估指引(北估〔2019〕020號)》文件執行。
●租金定額收益如何交給代持機構?
共有產權住房租金定額收益采取資金劃扣方式收取,購房人收到租金后,按約定將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劃轉到代持機構指定賬戶。因承租人欠繳租金,導致劃扣不成功的,購房人要及時聯系承租人繳納租金。
●什么情況下代持機構可以優先躉租共有產權住房?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出租價格明顯低于區域市場租賃價格的,代持機構可選擇是否躉租。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否可以代理共有產權住房租賃經紀服務?
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級服務平臺發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服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平臺是否可以發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信息?
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級服務平臺發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信息平臺才能發布房源出租信息,發布時需將租賃編碼和二維碼同步發布。
●住房租賃企業是否可以從事共有產權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不可以。除代持機構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為共有產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共有產權住房承租人是否可以將住房轉租?
承租人承租共有產權住房后,不可以再將住房轉租。
●住房租賃合同到期后,再次出租怎么辦理?
購房人在市級服務平臺重新提交出租申請,核驗通過后即可再次出租。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
●購房人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承擔什么責任?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市、區住建管理部門將對違規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采取將不良記錄入管理系統、追究合同違約責任、暫停住房回購和上市手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