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市委十二屆十五次、十六次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保障改善民生,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
為加快推進老舊小區更新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條件,補齊公共服務短板,提升小區環境品質,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老舊小區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旨在為老舊小區更新改造提供規劃、用地政策支撐,同時,也是對我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系列政策文件的完善和補充。
二、《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意見》適用于本市老舊小區內老舊住宅樓加裝電梯、利用現狀房屋和小區公共空間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增加停車設施等更新改造項目。危舊樓房和簡易樓改造涉及上述情況的可參照執行。
三、《意見》涉及的更新改造方式主要有哪些?
1.老舊住宅樓加裝電梯。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手冊〉的通知》(京建發〔2020〕100號)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
2.利用現狀房屋和小區公共空間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一是鍋爐房(含煤場)。服務于區域的鍋爐房等市政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地性質,應預留為應急用地,可臨時用于物流、能源應急、停車等;服務于小區的鍋爐房可根據居民意愿用作便民服務設施。二是自行車棚。現狀綠地少、自行車棚多的小區,可拆除部分自行車棚,增加綠地面積,具體由業主共同決定。保留的自行車棚可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也可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三是其他現狀房屋。可利用小區門房、社區配套用房等現狀房屋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優先用于補充便利店(社區超市)、家政服務、便民維修、快遞配送等為本地居民服務的便民商業設施,還可結合居民意愿,補充養老、托幼、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
3.增加停車設施。老舊小區可利用小區內空地、拆違騰退用地等建設地面或地下停車設施。在確保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礎上,鼓勵停車設施與自行車棚、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復合利用。
四、更新改造過程中如何體現居民意愿?
1.利用現狀房屋和小區公共空間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時,現狀房屋歸業主共有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現狀房屋有明確產權人的,產權人應征求業主意見。
2.增設停車設施應取得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等應組織征求居民意見。
3.實施主體應在按照相關規定對小區配套指標進行核算的基礎上,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和居民需求編制實施方案。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對老舊小區更新改造項目清單、引入社會資本涉及收費的加裝電梯、增設停車設施等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費用等征求居民意見,形成最終改造整治實施方案。居民同意物業服務標準及付費項目內容并簽訂相關協議后,相關內容方可實施。
五、如何確定實施主體?
老舊住宅樓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可以是房屋產權單位,也可以是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業主自治組織委托的房改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或社會投資企業。
利用現狀房屋和小區公共空間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以及增加停車設施的實施主體可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業主自治組織直接委托,也可在屬地政府組織下通過公開方式確定。
六、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1.不增加建筑規模的,可不辦理規劃手續;涉及增層、增加建筑規模,屬于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按照本市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規定執行。
2.加裝電梯部分不計入樓房建筑面積,不變更原房屋權屬信息,不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許可手續。
3.對利用現狀房屋和小區公共空間補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其它配套設施,涉及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施主體提供的配套指標核算情況、實施方案、更新改造項目清單和街道(鄉鎮)、居民意見,出具臨時許可意見。需辦理施工、消防等手續的,實施主體持臨時許可意見辦理。
4.利用小區自有用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按照機械設備安裝管理,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施工等手續。
5.建設地下停車設施,不新增建筑規模的,不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新增建筑規模的,依規辦理規劃、用地手續。